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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流程图

2012-09-15 16:54:31 来源:未知

                            工作程序                                              责任人(单位)

  
(一)申报基本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细则》中资格审查所要求的条件组织申报。
  2.申报福建名牌农产品必须是归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A类的产品,即:种养殖产品或其简单加工包装品,申报的农产品必须在汇总表中加以备注。
(二)企业申报要求
  1.企业必须严格按一个产品一本材料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申报表》中所要求的支持性资料等。企业必须提供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产量、产值、销售额证明(工业品、软件产品必须提供设区市级统计部门的证明,农产品必须提供县[市、区]统计部门的证明。统计证明可由企业单独前往统计部门开具,也可由当地质监部门统一汇总后再由统计部门出具证明),县(市、区)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统计部门(指企业单独前往统计部门开具)和税务部门的证明格式可参照附件中规定的格式,也可按相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
  2.企业必须提供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污染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并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证明材料。
  3.申报企业原则上需提供本企业关于顾客满意度指标的规定,若本企业已开展顾客满意度测评,请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本企业开展顾客满意度测评的做法和测评结果。
  4.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的产品其申报名称按企业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中的“产品名称”进行申报,不得超过许可证范围也不能按申证单元进行申报;凡生产许可证中的“产品名称”后面注明申证单元的,同样需在产品名称后加括号予以注明。
  5.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供标准文本复印件和该标准全部或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对照表;若该企业标准办理了采标标志证书的,还需提供采标标志证书复印件。
  6.《申报表》在福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fjqi.gov.cn)上发布,可直接下载。
  7.企业上报纸质材料一式4份。其中:省局2份(正本、副本各1份),当地设区市质监局、县级质监局副本各1份。企业申报材料的电子版统一上报各县(市、区)局,各设区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质量管理处。企业申报表及有关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并简易装订成册,封面正面须载明企业基本信息(含申报产品及商标、申报企业名称及地址、申报企业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侧面须载明申报产品、商标及申报企业名称,沿长边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三)组织审查和上报
  各设区市质监局要根据省局的申报要求组织做好申报资格审查、生产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局质量管理处。具体要求为:
  1.现场检查。组织对申报企业分别依据《细则》中工业品、农产品、软件产品的《申报福建名牌产品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进行现场检查评分(满分100分),现场检查评分低于80分的不予推荐上报。
  2.资格审查。联合当地有关部门按照《细则》要求共同做好申报资格的审核工作,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上报。
  3.研究推荐。上报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推荐名单须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每个申报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经市局领导签字确认。推荐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企业申报材料的数据及内容的真实性;二是简述企业的主要情况及产品的主要特点;三是明确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福建名牌产品要求;四是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
  4.及时上报。各设区市质监局要按照附件1-3的格式,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检查表、推荐意见、推荐上报汇总表的电子版通过省局质量管理软件系统报送省局,上述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两份送至省局质量管理处。同时按照附件4、附件5和附件6填报后的电子版通过2631926679@qq.com邮箱和纸质版一式两份于一并上报省局质量管理处。
(四)组织抽检
       对因申报产品近三年来未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次(食品按《细则》规定)及以上合格的,或省内检验机构无能力检验的,由省名评办专门组织一次抽检(省名评办此前已安排抽检的按其抽检报告及结果)。请各地质监局届时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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