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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13-02-06 10:28:36 来源:泉品-泉州市工商局

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条件
第四章   程序
第五章   管理
第六章   保护
第七章   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品牌带动”战略部署,提高泉州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泉州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法定职责,负责泉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泉州市知名商标是指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第五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泉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并组织设立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制定泉州市知名商标发展规划及作出相关重大决策。
各县(市、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推荐所辖区域内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和知名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延续认定申请。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七条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转报的复审申请;
(三)审查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四)向有关方面征询意见;
(五)对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复审申请和延续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三章 条件
第九条 知名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系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系有效注册商标,无权属争议,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销售区域广,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二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量、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且发展良好;
(五)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时期保持稳定;
(六) 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设立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拥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认定知名商标还应当参考下列因素:
(一)商标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广、成效显著;
(二)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
(三)商标所指商品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
(四)农产品初级加工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老字号”产品、近三年获国家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上使用的商标;
(五)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其商标已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
(六)获认定为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市、区)政府重点推荐的企业的商标、获得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其它表彰和奖励的企业的商标;
(七)知名度较高,近三年内曾多次被侵权、假冒、仿冒、抢注的商标。
第十一条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认定知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第十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认定的前提。对于农产品初级加工产品、传统产品、手工制作产品、社会中介机构的商标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在认定时可适当放宽销售收入、税收、广告投入等方面的限制。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知名商标实行申请人自愿申报,并由申请人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时间安排在每年第二季度,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并公告。自公告到申报截止日期,应当预留45天。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申请资格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三)商标图样标准墨稿及商标图样电子版;
(四)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二年的年销售量、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二年广告发布情况;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覆盖范围的材料;
(八)确认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法律文书;
(九)该商标所获得的相关荣誉(市级以上);
(十)申请认定知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关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申请知名商标,应当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及认定的具体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一)审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知名商标认
定标准的要求;
(三)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因素。
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标准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签署推荐意见,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后的15日内一次性转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推荐,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后的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核。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认为请求理由成立的,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审查;认为请求理由不能成立的,不予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对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予以初步审定并在泉州工商红盾网(www.qzgs.qz.fj.cn)上公示15日。不予公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公示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知名商标,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书面异议。对提出书面异议的,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3日内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辩。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于10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第二十一条 不予公示的,申请人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天内提出异议,有关处理程序参照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予以认定的知名商标,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泉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及牌匾,并在泉州工商红盾网(www.qzgs.qz.fj.cn)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经认定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满需保留“泉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权利人应当在其知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当年,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的,申报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申请人需填写《泉州市知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提供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等证明材料、与申请时间最接近的年度主要经济指标情况证明材料。商标发生继承、转让或商标注册事项变更的、商标所指商品质量发生重大问题的、商标所有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在申请表中说明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知名商标的权益以被认定的商品为限。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知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商品包装、装潢、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泉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经认定为知名商标或者超出知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泉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泉州市知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能范畴内,从商标评估、工商信用评定、工商行政指导、驰名商标申报方面,加强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知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八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该知名商标。需保留“泉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权利人应当在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该知名商标:
(一)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知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进行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滥用知名商标信誉,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四)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撤销知名商标建议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撤销或者注销泉州市知名商标的,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泉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及牌匾并在泉州工商红盾网(www.qzgs.qz.fj.cn)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知名商标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出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三十四条 被认定为知名商标而转让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该受让商标承担与原权利人相同的义务。
第六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他人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向本市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构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有关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予以纠正。知名商标所有人认为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第三十五条规定: (一)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省、本市闻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名称的;
(三)知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嫌侵犯知名商标权益的信息,应当及时抄报知名商标所有人。经知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市县两级工商局应当将其列入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作为辖区商标执法工作重点保护对象。
第三十八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接到请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 申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泉州市知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七章  纪律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知名商标中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颁发的有关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以前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表式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含本数,“多次”指三次以上,“近二年”指申报年度起前二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的第一年度,申报时间可略推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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