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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2012-09-17 11:55:45 来源:未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制造业发展水平,推动我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经济强市,实现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扶持对象
     (一)重点物流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规划的物流示范项目,省、市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国家“AAA”级以上(含)物流企业,列入省级物流规划的重点物流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试点物流企业,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和物流中介机构。
二、加大财政扶持
     (一)加强财政资金保障。从已设立的“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统筹安排,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扶持创建国家等级企业。对总部在泉州且由总部统一纳税,首次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之后每晋升一个等级即奖励30万元。
     (三)扶持新设立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在我市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承诺落户五年以上,且营业收入全额在我市开票、纳税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不含航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按照新增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75%、50%奖励给该企业。
     (四)扶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已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年纳税总额超500万元的物流企业(不含航运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按其比上一年度新增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该企业。
     (五)鼓励制造企业分离物流服务。生产制造企业为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将现有仓储、运输等资产分离出来,组成独立物流企业的,分离当年同口径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分离主体企业。从生产制造企业中分离设立的物流企业,自分离次年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实现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给予奖励。
     (六)鼓励发展物流中介。对入驻我市重点物流园区或总部经济区,营业收入全额在我市纳税、开票的物流中介机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按其比上年度新增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用补助。
     (七)支持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对企业为主或参与新建、升级全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并实际投入使用的,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2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物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由物流主管部门依托高校对重点物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每年进行1-2期的免费培训。对我市物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管,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物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用地保障
     (一)优先安排物流业用地。由城乡规划局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物流业主管部门对物流业发展进行专项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
     (二)引导物流企业向物流园区集中。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的物流企业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
     (三)给予物流企业用地优惠。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对民间投资的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可适当延长至18个月,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逐年缴纳租金。
     (四)给予物流企业“办证”便利。企业以原行政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设立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的,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工矿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手续,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
     (五)支持物流企业“零增地”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企业申请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建设、改造,适当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由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六)强化物流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对经批准专门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增值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用于物流园区内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扶持园区内企业的发展等。
     (七)支持物流业龙头企业用地。对在公路、铁路、海运、河运、空运等运量居全国同行业前10名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可按照我市扶持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予以优先供地。
四、完善税收支持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为国家税务总局试点企业,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将其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公司的运费、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二)引导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建账健证,推动其成为自开票纳税人,对获得认定的企业,优化其税收计征方式。物流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融资费用,可列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物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物流企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物流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物流企业购置的专用运输设备、仓储设备等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准予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物流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参与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的,符合有关契税减免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对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转移行为,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不征营业税。
     (八)支持“陆地港”建设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进口货物入“库”(保税仓库)实行仓储保税,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出口货物入“仓”(出口监管仓)即可退税,进出口货物在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内进行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五、深化金融服务
     (一)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银行机构对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支持,并实行优惠利率。
     (二)鼓励商业银行对建造中的船舶设定船舶抵押权,提供抵押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业务、知识产权融资、全程物流供应链金融业务以及票据融资等创新,为物流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三)支持重点物流企业改制上市,对获评国家“AAAA”级以上(含)物流企业,优先纳入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推动优质中小物流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满足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六、优化配套环境
     (一)调整充实泉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强化其对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统筹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物流办”),挂靠在市经贸委,负责物流业发展的日常工作和重点对象认定工作,会商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扶持措施兑现有关工作。
     (二)对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项目行政审批实行“绿色通道”,由物流办指派专人负责,全程协调办理。对于大型港口建设项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协助企业办理国家及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
     (三)由物流办牵头,交通、港口、海关、口岸、统计等相关部门相配合,按照国家物流行业相关标准、术语的要求和统计规范,建立健全全市物流业统计工作制度。构建市现代物流业统计信息收集、研究和监测体系,明确物流产业统计口径,试点推广物流企业联网直报制度,实行季度汇总基本数据、年度汇总全面数据的统计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简化工商登记审批,放宽物流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物流企业集团。允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五)鼓励从事物流经营的企业规范企业名称使用,放宽物流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允许从事货物运输或从事仓储及货运代理的企业,企业名称使用“物流”字样体现行业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等相关用语作为物流企业经营范围。对规范名称的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收费参照工业生产企业标准。
     (六)推动成立泉州市物流行业协会。发挥其在推广行业标准、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七、其他事项
     (一)对航运企业和港口物流的扶持政策,按《关于鼓励航运业规模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06〕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泉州市港口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10〕7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扶持物流业发展政策措施。
     (三)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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