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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09-15 16:14:05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是省委省政府在开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新局面的关键时期,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的战略决策和重要部署。为切实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总部经济是产业分工的高端环节,大力培育和壮大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助推制造业向高端化转型,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推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高端要素向城市聚集,增强城市集聚力和辐射力,加快环泉州湾中心城市建设。要深入学习、领会和把握省政府文件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以省政府文件精神为统领,增强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奋力工作,有所作为,将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推进机制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相关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充实各级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力量,细化政策实施、跟踪服务、资格认定、项目审批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点问题的推进机制。
   (二)完善总部经济政策。相关县(市、区)要认真对接省政府文件和本意见,进一步梳理完善政策体系,突出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研究制定或修订发展总部经济和培育总部经济区的政策和实施意见。
   (三)建立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建立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与企业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及时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以“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扶持本地总部企业发展、引导外地企业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三个方面为着力点,继续实施我市有关扶持总部经济的政策规定。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1、开办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符合泉州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综合型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泉州市产业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其他职能性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安排。
   2、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入驻在总部经济区外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
   3、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受益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4、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符合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积极扶持本地总部企业发展
   1、经营贡献奖励。支持本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市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20%给予奖励;
   (3)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10%给予奖励。
   2、人才激励。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由受益财政根据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符合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积极引导外地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1、经营贡献奖励。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我市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3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前2年按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
   2、规费减免或返还。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受益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四)给予建设用地支持
   1、由市政府根据总部经济规划建设安排,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总部办公楼。原则上总部办公楼应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动工建设,在2年内建成投入使用,个别规模大的项目经批准可在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2、项目投资超5亿元的总部企业可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额超1亿元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单独申请用地的,其项目投资须超过1亿元,单体建筑面积须超过2万平方米。
   3、对企业单独选址的总部办公用房项目,其土地以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如发生转让应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如被强制处置,其强制处置收入应先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余额方可用于抵债。企业取得出让用地的,其纳税承诺要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4、对入驻总部经济区的建设项目,视同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总部经济区的发展要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为总部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商务环境。
   (五)完善金融服务
   1、由市政府牵头,加强政银企资金方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引导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支持总部企业的发展。  
     2、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支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龙头企业进行品牌评估,开展银行质押贷款等业务。    
    3、在立项、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4、将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改制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力推动其改制上市工作。      5、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六)鼓励招商引资
   1、在总部经济区内,由县(市、区)新引进的泉州市域外总部企业所产生的财力由市、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招商引资县(市、区)按照3∶4∶3比例分成。
   2、对个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的泉州市域外总部企业在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按验资口径)并建成运营后,按照超额累进制,引进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资的2.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100 万元。     3、对引进世界500强(以当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等国际知名企业来泉设立地区总部的且项目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建成运营后,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可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的现金奖励;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政治荣誉褒扬。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在我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附件部分的《泉州市总部企业认定规定》、《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泉州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规定》,作为文件的配套实施细则。
   (四)本意见及配套附件由市发改委商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解释。
   (五)本意见及配套附件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泉州市总部企业认定规定》
        2.《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
        3.《泉州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泉州市总部企业认定规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l7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泉州市域内的综合型总部、职能性总部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
   1、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
   (2)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3)上市公司;
   (4)年产值超5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工业企业;
   (5)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国内外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汪册资金在2亿元以上);
   (6)按统计划分行业纳税前十名企业;
   (8)符合泉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等。
   2、第1款所列企业在泉设立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经认定可享受总部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建筑企业、邮政通信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500万元。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300万元。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等领域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50万元。
   3、总部企业的分类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备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上述综合型总部部分职能的企业,包括一般行政职能总部、制造业总部、高端服务业总部、商贸服务业总部等。
   其他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但又不隶属于以上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企业。
   二、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4、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泉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4)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5、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6、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将名单在泉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泉州晚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l5日。
   7、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8、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泉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泉州晚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三 、总部企业的管理与调整
   9、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实施意见》中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10、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备案。
   11、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1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13、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附件2
   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17号),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泉州市域内,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市财政设立财税支持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应负担总部企业的补助和奖励等。相关受益财政县(市、区)也要设立专项资金。 
   三、财税支持政策的内容有:
   1、补助:开办补助、购置或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补助和用地扶持等。
   2、奖励:经营贡献奖励、人才奖励和招商引资奖励等。
   3、规费减免或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或返还。
   四、泉州市区域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含总部在外的泉州籍企业迁回泉州市区域内的),称为引进总部企业。
   泉州市区域内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称为本地现有总部企业。
   五、开办补助。《实施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经认定为引进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符合泉州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区域性的综合型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泉州市产业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其他职能性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安排。
   六、办公用房购置或租赁补助
   引进总部企业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引进总部企业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且租期在三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在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差额超过这一数额时)给予补助。
   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入驻总部经济区购置或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也可享受以上补助。
   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七、用地扶持。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区建设总部大楼的,其用地原则上给予优惠扶持,具体办法由有关县(市、区)另行规定。
   八、经营贡献奖励。本规定所称经营贡献奖励,是指对企业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的奖励。
   1、新引进在总部经济区的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09〕43号)有关规定。
   新引进在总部经济区外的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
   2、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支持本地总部企业在我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泉州市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20%给予奖励;
   (3)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10%给予奖励。
   3、泉州市区域外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经营贡献奖励。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我市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3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前2年按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
   九、人才奖励。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符合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享受相应待遇。
   十、招商引资奖励。奖励办法适用《泉州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十一、规费减免或返还。
   1、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和在总部经济区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受益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2、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受益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或返还项目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十二、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属地县(市、区)缴纳入库。
   十三、按照“存量保证、增量分成”的原则,泉州市区域内企业在泉州总部经济区设立企业总部,在总部经济区缴纳的工商税收,以该企业上年度在原所在地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所在地财政,新增部分扣除兑现企业财税支持资金后,由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与企业原所在地实行5:5分成,基数及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十四、由县(市、区)新引进的泉州市区域外总部企业入驻泉州总部经济区的,所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兑现企业财税支持资金后,由市、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与招商引资县(市、区)按3∶4:3比例分成,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十五、对总部企业兑现财税支持资金统一由受益财政负担。对工商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由市级所有或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属地分享,财税支持资金由属地县(市、区)财政先行给予拨付,根据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市财政应承担部分,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十六、对总部经济的财税支持实行企业申请制。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
   十七、次年第二季度为上年度申请财税支持受理期限。企业申请财税支持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总部经济财税支持申请表;
   3、企业总部认定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
   5、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办补助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报告。
   企业申请购房补助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经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尺寸和面积的购房面积示意图。
   企业申请租房补贴的,还应当提供租房房产证复印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
   企业申请用地扶持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地界址证明、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还应当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有关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分税种纳税的明细情况。
   十八、对企业申请财税支持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联席会议审议——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十九、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通知属地县(市、区)财政拨款。
   二十、企业申请财税支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税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财税支持资金,直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获得财税支持的企业,如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十二、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财税支持资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二十三、本规定涉及的财税扶持政策与我市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3
   泉州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17 号)精神,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总部经济区的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区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凡主动利用其社会关系,介绍市外、境外符合我市总部经济区入驻条件的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相关机构并成功入驻、注册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引荐人),依本规定给予奖励。泉州市及各县(区、市)“四套班子”,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政领导及其它负责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二、奖励范围
   成功引进经市政府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市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经济区的总部企业适用本规定。
   三、奖励标准
   1、在总部经济区内,由县(市、区)新引进的泉州市域外总部企业所产生的财力由市、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与招商引资县(市、区)按3∶4:3比例分成,财力分成办法由市财政按年度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
   2、各县(市、区)域内符合进驻总部经济区的原所属企业在总部经济区设立总部的,其税收在总部所在地入库,以该企业上年度在原所在地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作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受益财政,新增部分由企业总部所在地与企业原所在地实行5:5分成,基数及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3、对个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泉州市域外的总部企业到总部经济区入驻,待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按验资口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建成运营后,按照超额累进制,引进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按实际到资的2.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按2‰给予奖励,20000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4、对引进世界500强(以当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等国际知名企业来泉设立地区总部的且项目投资超过20000万元的,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建成运营后,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可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的现金奖励;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
   四、奖励认定
   1、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前,由引荐人和投资方共同填报《泉州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荐人备案登记表》,向市总部办备案确认,未经备案确认的不具备获奖资格。
   2、在项目建成后,引荐人向市总部办提出奖励书面申请,并提供引荐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明和《备案登记表》、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对符合条件的奖励申请,自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市总部办在两个月内会同投资人对引荐人的奖励申领资格和条件进行认定,制定奖励兑付方案,并在确认后一个月内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五、奖励资金
   由受益财政的市、县(市、区)按比例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六、奖励管理
   1、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指填报《备案登记表》排第一位的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
   2、对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3、奖金一次性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缴纳。
   4、政治荣誉的享受、表彰由市总部办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5、本规定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若存在交叉或与本市其它文件(办法、规定)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
   6、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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