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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扶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财税政策

2012-09-17 17:11:02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一)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健全省、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加大质量工作经费投入,依照《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所需的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将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加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清单。鼓励银行、保险和担保机构加大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标准、名牌培育等方面的投入,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加工食品企业和特种设备较多的乡镇设立基层质监工作站,健全监管网络。加大力度,在产业集群所在地积极筹建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并对基建和装备建设予以适当补助。
     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 号)
(二)开拓市场专项资金
     开拓市场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的开拓市场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是:1、省经贸委主办、协办或组织参加的省内外展会;2、福建营销联盟(福建省营销协会)和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贸部门牵头组织我省企业参加的省外国家级以上专业展会,组织参加的企业数在10家(指规模以上企业)以上; 3、承担省里任务的设区市经贸部门、省级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牵头组织我省企业抱团到省外开拓市场的项目,包括项目市场调研、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设立销售专区、建立营销中心等,参加抱团的企业数在10家(指规模以上企业)以上;4、福建营销联盟开拓市场项目;5、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要求省经贸委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其它展会、展销等开拓市场项目。
     符合开拓市场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可以申请开拓市场专项资金补助。
     省经贸委主办、协办或组织参加的省内外展会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福建营销联盟(福建省营销协会)和设区市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参加的省外展会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只补助以下费用:1、展位费:每个标准展位补助不超过3000元;2、特装费:展现福建整体形象的每个展会特装费用(不含企业展位特装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3、宣传费:用于展会宣传推介福建品牌、产品的每个展会宣传费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4、组织管理费:按不超过以上三项费用补助总额的15%给予项目牵头组织单位组织管理费补助。
     福建营销联盟(福建省营销协会)、承担省里任务的设区市经贸部门、省级行业协会抱团开拓省外市场项目每个项目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原则上只补助以下费用:1、销售场地租赁相关费用;2、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补助金额15%统筹包干,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补助金额10%统筹包干。
     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要求组织的参会项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给予补助。
     开拓市场项目牵头组织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本年度拟组织的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请,福建营销联盟(福建省营销协会)申报项目数不超过5个,承担省里任务的设区市经贸部门及省级行业协会每个单位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个,并提交以下项目申报材料:1、牵头组织单位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补助书面申请报告;2、年度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3、年度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方案。
     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补助资金最高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年度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2、开拓市场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4、项目参加企业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5、项目资金拨付手续需要的其他材料。
     摘自《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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