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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和自然景区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品会〔2016〕37号)

2016-06-21 12:07:21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的要求,为加强品牌建设工作,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区域品牌,提升我国区域品牌价值,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16〕221号)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和自然景区的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与对象

  评价范围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的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或以大自然的山川、河湖、海洋、森林、草原、荒漠等地质地貌及生物系统为景观,且获得旅游景区质量等级5A级的旅游景区。

  二、申报条件

  被推荐的区域品牌应是获得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国家旅游局认定的5A级旅游景区。

  三、申报渠道

  历史文化名镇和自然景区的区域品牌可以选择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四、评价方式

  按照自愿参与、不收费的原则,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符合条件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自然景区品牌价值评价工作。评价方法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制定。根据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向参评方出具评价报告,并联合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排序。

  五、工作程序

  (一)组织动员。本通知印发后,请各地方品牌建设促进会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部署宣传,并按照自愿原则,动员推荐本省(区、市)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名镇和自然景区参与本次评价工作。

  (二)填报数据。参评单位可登陆中国国家品牌网网站(http://www.china-brand.org.cn/)下载有关申报表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有关区域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

  (三)审查推荐。各地方品牌建设促进会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参加评价的历史文化名镇和自然景区的数据信息和有关材料,根据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区域填报的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如存在较大误差的,应退回重新填报。审查通过的填写审查推荐意见后,将材料报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四)评价测算。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组织对各申报品牌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录入,并根据相关品牌价值评价国家标准,组织对每个区域品牌开展价值评价测算。

  (五)宣传发布。对品牌价值评价较高、品牌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区域品牌,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联合有关权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12月中旬向全社会发布评价结果排序。

  (六)结果反馈。12月下旬,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方品牌建设促进会出具其组织申报的品牌价值评价总体结果报告,向各参评方出具品牌价值评价分析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参评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选择历史文化名镇、自然景区之一进行申报;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有关评价数据信息,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编辑成册,一并上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地方品牌建设促进会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名镇和自然景区区域品牌参与价值评价。对所申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初审,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可靠。汇总参加品牌评价的企业数据信息和有关材料(包括各参评品牌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汇总表1份),于7月31日前统一报送至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坚持不收费原则,在申报、评价、发布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评价之机谋取利益;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社会泄露参评单位信息和数据;坚持自律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公正、规范。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冉  吕安然

  电  话:010-64522695  010-64522699

  传  真:010-64522697

  邮  箱:ppjzpj@ccbd.org.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6号楼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邮  编:100013

 

附件: 1. 2016年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历史文化名镇)

   2. 2016年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自然景区)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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