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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5-06-18 16:40:54 来源:福建省质监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品牌建设工作,总结区域品牌建设成果,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区域品牌,推动我国区域品牌走出去,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与对象

评价范围为申请建设“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获得批准筹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和质检总局同意命名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各类区域,包括:特色农产品加工区、农业技术类示范区;产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生产、生活性服务区,文化产业区,旅游区等。申请区域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区域品牌应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区域主导产业赢利能力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二、评价方式

按照自愿参与、不收费的原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区域参加评价工作。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等单位组织开展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评价方法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制定。根据评价结果,向参评区域出具评价报告。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会同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单位向社会发布本次区域品牌价值评价结果。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动员。本通知印发后,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动员,向相关区域明确本次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并按照自愿原则,动员本省(区、市)符合条件的优秀区域积极参与本次评价工作。

(二)填报数据。各相关区域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有关区域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报本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审核。区域可于2015年6月后登陆网站(http://www.rbba.org.cn/)下载有关申报表格,按照区域实际情况填报。

(三)审查推荐。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地区参加评价的区域数据信息和有关材料,根据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实际情况,结合业务工作,对区域填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发现填报数据存在较大误差的,应退回重新填报。审查通过的填写审查推荐意见,将材料报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四)汇总测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各区域品牌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审查,根据相关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国家标准,对每个区域品牌开展价值测算评价,并形成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报告。

(五)发布宣传。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单位,组织向社会广泛发布区域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通过发布评价结果,宣传中国区域品牌,推动中国区域品牌国际化,提升中国区域品牌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四、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相关区域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区域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对于总结区域品牌建设成效、宣传优秀自主品牌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域应加强品牌建设,积极参与区域本次评价,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认真填报评价数据,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编辑成册,一并上报。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动员、严格把关。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宣传和动员,按照自愿原则组织优秀区域参与价值评价。要对区域申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查,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可靠。要按照进度安排,会同相关单位完成审查把关和推荐工作,于7月15日前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名义将相关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至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真负责、科学评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衔接和配合,共同做好测算评价工作,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做好评价审核工作并认真编写评价报告。

(四)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组织做好发布工作。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要加强与相关发布单位的联络协调,提高发布效果,通过发布充分展示我国区域品牌建设成果。

五、工作纪律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一是坚持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得强迫区域参加评价。二是坚持不收费的原则,不得增加区域负担,申报、评价结果发布、后续宣传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区域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三是严格纪律,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泄露区域信息及数据,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公正、规范,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借评价之机谋取利益。

六、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段荣  高勇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电  话:010-82260622  010-83886595

传  真:010-82260120  010-83886053

邮  箱:duanr@aqsiq.gov.cn  wufan@cqc.com.cn

附件:1. 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农业区域)

2. 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制造业区域)

3. 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旅游、文化、服务业区域)

4. 区域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高新产业区域)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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