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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纺织鞋服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2015 〕1号)

2015-01-08 11:31:55 来源:泉州品牌发展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纺织、印染、鞋业、服装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纺织鞋服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行业资金保障

(一)提升融资服务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纺织鞋服行业的信贷投放,确保2015年度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2014年同期水平。对企业申请增贷、续贷的,实行限时办结,一周内放款,最长不超过15天。推广泉州银行“无间贷’’,对通过“续贷无需还本”模式给予纺织鞋服企业年度贷款总额居全市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并兑现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二)消除行业歧视行为。“没有夕阳的行业,只有夕阳的产品”。引导金融机构不得将纺织鞋服行业列入限制类或选择性支持类产业类别;涉及上级金融机构权限的,市级分支机构应立即向上汇报,力促取消或暂停执行歧视规定。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市政府授权职能部门出具“提示函”予以全市通报,并限制其在一年内参与泉州市域内政府性金融业务,要求其逐步退出除协议存款外的财政性资金存管业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三)便利“两证”办理和抵押融资。对首次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压缩至1 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办结;“两证”抵押登记原则上3天内办结,合并办理“两证”抵押权注销和再次抵押登记。实行顺位抵押贷款,对同一抵押物设立多个顺位抵押权益且顺位在先的银行按原存量信贷业务办理续贷的,其他债权银行要出具同意保持原抵押权顺位的书面函件,维护原顺位在先的银行办理续贷后的抵押优先权。(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国土局、住建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二、提升行业信用环境

(四)研究设立纺织鞋服行业融资担保公司。由市、县两级政府及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石狮市纺织服装、晋江市纺织鞋服融资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均为1.5亿元),具体为:每个融资担保公司由市级财政出资500万元、石狮市(晋江市)财政出资4500万元、石狮市纺织服装协会(晋江市纺织协会、晋江市鞋服协会)或龙头企业出资1亿元。利用金融杠杆,重点有序化解企业联保互保风险,支持科技创新项目。融资担保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及业务实施方案,由石狮市、晋江市政府以及相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银行共同研究提出。

尚未设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县(市、区)必须在2015年1月底前完成组建,支持、鼓励县(市、区)设立纺织鞋服行业融资担保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石狮市、晋江市政府)

(五)分类处置化解信贷风险。对企业使用应急保障周转资金还贷的,各银行业机构要予以续贷;对申报材料完备的,原则上1天内放贷。严格落实“五不”要求,对还款逾期30天以内、经协调全额还本付息的企业,所涉银行不予记入信用档案。建立公安机关与地方金融工作部门、银监部门及银行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查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打击。(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商务局、经信委、公安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六)完善连锁风险化解机制。对在单家银行融资总额风险敞口超过1000万元且企业涉及联保互保的个案,要及时提交各县(市、区)企业资金链风险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对企业担保链存在断裂风险的,所涉银行要通过为代偿企业追加授信额度、提供贷款展期、剥离担保责任等方式,设置止损机制,防止风险扩散;对积极履行代偿责任的企业,银行应予利率优惠,逾期产生的利息予以免收或缓收,不收取违约罚金。各地企业资金链风险应急处置联席会要加大联保互保问题协调力度,督促担保企业如实提供资产清单,承诺不隐瞒、转移、藏匿资产,一旦发生上述行为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商务局、经信委、公安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七)扎实推进外贸“助保贷”进一步完善出口信保。进一步发挥外贸助保贷作用,妥善解决资产担保及贷款风险管控等问题,加快外贸助保贷贷款发放进度。鼓励运用出口信保,规避市场风险,对企业当年出口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3 0%给予补助。对出口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进行融资,在归还融资款并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按年息2%的标准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建设银行泉州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泉州办事处)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八)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局部智能化改造,经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自动化生产线和数字化车间,对于建成的生产研发企业优先给予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并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入先进设备的,相关开支视同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技改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染行业项目,予以优先扶持。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 00万元的,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价超过1 00万元的,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减法(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可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国税局、地税局)

(九)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引导企业借鉴“快时尚”运营模式,建立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商业模式。甄选、推广一批”快速响应,,商业模式创新企业,优先纳入泉州最佳商业模式示范企业案例库,享受现行相关扶持政策,并给予增加奖励5万元用于信息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十)推动品牌优化升级。对入选“福建省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每家给予不少于15万元的资金补助。培育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前景好的名牌产品、企业以及出口免验企业,表彰创名牌先进企业20家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质监局、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工商局)

四、推动拓展发展空间

(十一)支持发展新兴业态。鼓励通过外贸电商开拓国际市场,外贸电商业务出口额居全市行业前5位的企业,各给予10万元奖励。引导外贸流通企业与中小生产出口企业深度融合,对入选的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委、财政局)

(十二)加大参展扶持力度。组织企业参加“泉州品牌境外行”、“泉州品牌海丝行”展销活动,深耕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按照展会的类别,分别给予每个摊位1.2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委、财政局)

(十三)引导企业“走出去”。引导企业到“一路一带”沿线国家设立加工分厂,对新设立或并购境外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非生产性机构给予5万元补助。加大对企业以独立品牌开拓国际市场的扶持力度,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规费的l00%给予奖励。鼓励企业收购国际品牌,对《关于泉州市收购国际品牌案例评选活动实施意见》的评选标准中第四款涉及纳税额、销售额和自主品牌出口增幅指标均按原要求的一半予以认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

五、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十四)深化“万家企业手拉手”。对龙头企业将订单分配给市域企业进行协作配套,及市域内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协作配套加工,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额度,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20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六、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十五)大力推进人才兴业。加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对2014年、2015年新引进的税后年薪30万元的企业优秀人才,每人给予奖励5万元。对在我市企业工作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的技术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500元的生活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石狮市、晋江市政府)

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十六)规范税收征管。实行按实查帐征收,坚决纠正违规限制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和其他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税负控管行为,引导和支持纳税人依法合规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对出口额大、信誉好、无税收违法行为的重点出口企业开辟退税绿色通道,由一月两次改为一月多次退税,实行“即报、即审、即退”。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十七)延长江海堤防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性企业按企业上年度流转税额0.9‰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水利局、地税局)

(十八)延续“即征即奖”政策。延续原有的工贸企业稳增.长措施,对纺织鞋服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国土局、地税局)

八、其他事项

各职能部门要对照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强化服务、简化程序、责任到人,抓好政策兑现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要开展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并启动问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对照本《通知》在2015年1月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

我市原有政策意见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对同一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符合多次享受本《通知》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当年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 1日。

本《通知》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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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省部属驻泉各单位,泉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泉州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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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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