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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省市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

2012-09-14 20:27:59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一)国家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一是培育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
  1、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工程化集成能力。按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总要求,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结合等形式,共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开发体系;支持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程化试验设施。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的咨询、信息、桥梁等作用。
  2、启动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国家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海洋开发等重点领域,选择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等支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3、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二是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
  1、完善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研究开发的,要及时通过网络等形式,将有关自主创新项目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有关公开发布的要求必须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要不断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解密制度,适时发布具有民用产业化前景的自主创新成果。要充分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知识产权信息。
  2、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指导、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强化自主创新项目的筛选、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技术转移机制,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和许可使用。鼓励企业间技术成果的转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将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引导、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三是加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融资支持力度。
  1、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继续增加投入。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引导)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2、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扶持承担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任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需要,按照信贷原则,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担保机构等融资支撑平台建设,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提供服务。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
  (二)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探索对以政府财政补助为主的科技项目实施招标制度,对以企业投入为主的科研成果实施以奖代补办法,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益。创新科研管理方式。以把确实高水平、能带动、有前景的科技项目选出来、扶持好、奖励好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项目评价和奖励机制,实现政府财政科技经费主要投向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建在企业,高层次人才主要引向企业,全社会研发投入主要由企业完成,科技奖励成果主要由企业获得的工作格局,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完善激励自主创新政策体系。
  1、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加快修订《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适时修订《福建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条例》等地方性科技法规,并以此为契机,将行之有效的激励创新政策和地方科技实践上升为法律条文,加快形成具有海西特色的科技法律法规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法制环境。
  2、加快制定配套政策。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出台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挖渠引水”、“筑巢引凤”,鼓励更多的大型科研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更多的企业来闽设立研发基地、更多的科技领军人才来闽创建科技公司,切实提高我省科技创新和交流合作的水平和层次;加强科技政策与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创新投入模式,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与企业税收挂钩、贴息等形式扩大对企业研发投入和建设研发机构的奖励与补助范围;制定和实施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参与创新的股权激励政策;加快研究出台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和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专项规划和配套政策;加快研究制订推进闽台科技 交流合作的先行先试政策。
  形成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1、保障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科技进步法》要求逐年增长。“十二五”期间,为实现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确保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2%)的目标,省、市、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探索建立市县科技投入考核办法,加快建立财政科技支出的绩效管理机制,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
  2、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催化作用,引导企业特别是创新型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地位。
  3、吸引、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创业。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探索采取贷款贴息、基金制、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等多种投入方式,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新型的科技金融试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带动金融资本投向科技创新。积极争取福州、厦门和泉州国家高新区开展非上市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加快构建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平台,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向研发前端投入,鼓励民间资金、民营资本参与科技投融资,激励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发展的多元化投入。
  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第五章保障措施(闽政〔2011〕43 号)
  (三)泉州市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各级科技进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创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高层次研发机构,积极鼓励规模企业在国内外设立、收购、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研究开发院所,使之成为产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的重要平台。鼓励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自愿有偿向其他企业开放,增强创新技术的外溢效应。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支持额度。
  2、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发挥科技计划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导向作用,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的,同级财政分别给予项目总额的20%和10%的的配套专用资金。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依照《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或《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首创的奖励1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奖励7万元,达国内先进的奖励5万元。
  3、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全面贯彻实施《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放宽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允许以人力资本、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由全体股东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并作出担保承诺,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0%。鼓励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泉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成长快、效益好的科技创业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积极扶持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级财政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4、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或委托高校、科研机构承担企业研究项目,弥补我市研究机构和研究设施相对薄弱的不足。对列入科技三项费用扶持计划的、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15万元-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5万元-10万元。
  5、加快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着力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提高产业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广大农村或山区县的运用,加快特色农业信息化营销平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对经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制造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由同级财政从有关专项资金上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同时获得省级和市级的以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加大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继续组织实施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关联效应大、支撑产业升级作用显著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切实解决我市主导和支柱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和技术难题;积极支持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鼓励开发成套装备中的关键配套件技术,促进装备业发展;积极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的绿色技术支撑体系。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从2007年起,安排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资助、专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表彰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加大对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支持保护力度。加快推进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被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试点的单位,由其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2、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对于参与制订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的企业和行业协会予以一定奖励。大力实施标准提升工程,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促进企业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建立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范机制。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HACCP 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I型)、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
  3、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以自主品牌创新为着眼点,完善有利于企业品牌培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形成“共担投入、共享利益、协调运作”的品牌培育市场化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打造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推进“泉州制造”向“泉州创造”转变。对获得 “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名牌称号的企业,市政府在报刊等宣传媒体上刊登祝贺广告,对其进行宣传,并对其实施技术改造、扩大品牌生产能力予以重点扶持。
  加强创新服务载体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服务水平。
  1、加快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我市五大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由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等多元投入,共同参与,建设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行业共性技术转化、科技创业、企业信息化、知识产权信息、农业科技服务等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科技资源进行集成、整合、优化和提高,建设研究实验基地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与服务平台(ASP平台)、行业共性技术平台、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科学数据与科技文献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
  2、推动科技园区和科技孵化器建设。继续加强完善泉州高新技术产业走廊区建设,在市区建设泉州市软件园,大力吸引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自主创新型企业入园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推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建设好台湾学者(泉州)创业园、高校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继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鼓励政府、大学和企业积极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办好鲤城国家火炬计划微波通信特色产业基地、德化国家火炬计划陶瓷特色产业基地和永春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基地,提高产业集聚发展水平。
  3、积极培育创新服务机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通过机构整合和功能整合,建立起职责明确、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胜劣汰的现代创新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提高其承接从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和服务的能力。加快发展金融、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和支撑。
  创新人才激励机制,为自主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1、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人才工作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泉委[2005]9号),进一步改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科技人才价值的年薪制、项目收益分配制等多种形式的薪酬制度。科技职务成果进行转化,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或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2、优化创新人才发展环境。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重点的自主创新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科技人员以智力支出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通过合约明确投资者和投智者各自享有的成果权益,充分调动投资者和投智者的创新积极性。
  3、加大科技创新奖励力度。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照市委泉委[2005]124号文精神,建立泉州市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表彰2-3名在我市科研生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专家学者,一次性给予50万元重奖。加大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力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提高到5万元、3万元和1万元。每两年评选表彰奖励10家科技创新示范企业、10位优秀科技工作者。
  4、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相关单位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考核评价依据,经济、科技等相关部门在重大项目立项、验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等管理工作中,增加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设立泉州市专利奖,加大对优秀专利技术、产品开发、实施的奖励力度,认真落实对职务发明人的“一奖两酬”政策。
  营造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保障
  1、制定和落实有关税收激励政策。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发挥税收对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进一步落实加速折旧、技改国产设备投资抵扣等优惠政策,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进一步落实“四技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2、发挥金融创新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制定符合企业自主创新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政策,建立自主创新贷款激励与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与自主创新贷款相适应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降低信贷门槛,增加信贷品种,简化信贷手续,为企业创新提供宽松、便利的融资环境。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银行可采用出口卖方信贷方式,也可向进口方提供保函,且办理出口信用险的情况下,开办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对资信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并可适当降低资金抵押或保证金比例。大力推进金融工具创新,如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融资租赁、典当融资、贸易融资等。积极促进开展知识产权专利质押业务试点。
  3、大力发展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创业风险资金。积极发展担保市场,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降低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设立门槛,强化其对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大力扶持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信用担保机构,政府利用基金、贴息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鼓励各类担保机构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建立健全中小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贷款担保支持。建立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鼓励民资建立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积极引进境外风险资本,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技术创业企业。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加快发展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畅通非上市中小创新型股份制企业产权流通渠道。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
  4、鼓励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对高新技术产业化招商项目实行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由招商项目落地建设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根据首期投资额予以一定补助。
  5、加大政府财政性科技投入。切实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支出(含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事业费)增长幅度必须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摘自《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泉委〔2006〕87号)
  (四)泉州市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1、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加强对企业创新的引导,集成科技政策、平台、人才、项目等资源,大力培育一批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泉州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允许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
  2、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计划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主体、科技研发主体和承接科技资源主体。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区域科技重大项目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分别按项目下达经费的30%、20%配套专用资金。
  3、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提高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自愿有偿对外开放,增细创新技术的外溢效应。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4、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充分利用“6·18”成果,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建立以科技型龙头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创建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等创新合作平台,联合实施行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对列入科技经费扶持计划,并与高等院校、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技术和技术开发项目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5、加强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组织实施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关联效应大、支撑产业升级作用显著的重大科技项目。落实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鉴定的奖励政策,对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的研制单位,市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支持研制单位继续开发新产品,研制单位必须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用来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二、三等奖的研制单位,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6、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编制我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本市企业生产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各级财政要把各项鼓励创新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切实做到财政每年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逐年稳步增长。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力度,大力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2、加强对企业创新的金融支持。大力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要为纳入国家和省、市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3、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市、县(市、区)两级要设立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积极引导各类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宽创业风险投资渠道,大力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来泉投资。成立泉州民间资本服务中心,进一步激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水平。
  4、建立多层次融资市场。落实市政府鼓励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大力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及海外上市,培育私募股权融资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5、大力发展科技担保事业。加快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融资性担保市场,全面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政策,积极为科技项目和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落实税收激励政策。
  1、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2、支持企业进口研发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减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减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创新活动。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能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扣除。
  摘自《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委[2011]1号)
  (五)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与等方式参与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项类别:1、泉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2、泉州市科学技术创业奖(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奖);3、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4、泉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活动中,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组织、个人: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系列或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后,使我市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2、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使我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数不超过1个。重大贡献奖授予组织的,奖励其主要贡献者人数不超过2名。
  科技创业奖授予我市下列的组织:1、研究开发、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中,完成系列或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2、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核心产品技术,取行显著经济效益的,或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3、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创业奖的候选单位,其技术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国家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技创业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数不超过3个。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个人: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上款所述的“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2、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创造性的组织、实施,完善或发展已有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上款所述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是指在我市推广、采用、转让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3、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上款所述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4、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较高水平的;上款所述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重大工程项目”类奖项仅授予组织。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数不超过50个。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
  专利奖授予我市下列专利的专利权人: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且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且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数不超过18个。专利奖分为金奖、银奖和优秀奖3个等级。
  各级政府应当对本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给予奖励:1、确认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2、确认为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企业的;3、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4、确认为省级以上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5、其产品被确认为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的;6、确认为省级以上行业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的。上款各奖项不重复授予。已获本年度科技创业奖的不再授予本款的奖项。
  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候选单位。
  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申报专利奖的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2、发明创造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应优选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均需按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验收),“重大工程项目”需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高,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凡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泉州市科学技术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奖项进行评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决定。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对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决定进行审核,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由泉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1、重大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2、科技创业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3、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万元人民币,三等奖1万元人民币;4、专利奖的奖金数额为:金奖3万元人民币,银奖2万元人民币,优秀奖1万元人民币。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每年的额度为150万元,由市财政专项列支。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款条件的市直单位,由泉州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隶属县(市、区、管委会)的,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奖金额度自定。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3号)
 
  (六)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设立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年度科技专项经费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当年资金若有结余,滚存下年使用。
本办法适用于在泉州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同时也适用于在泉州市注册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使用范围:
  1、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支持,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及缴纳年费资助、专利实施和产业化、专利维权保护、知识产权引导工程、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表彰与奖励先进  等。
  2、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主要用于对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及缴纳专利年费的资金资助。资助的范围按照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利实施和产业化。主要用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专利信息应用推广等。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优秀专利的开发及其推广应用;重点行业、龙头企业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开展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实施的;实施企业专利标准战略且企业专利技术被列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的;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施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与建设;以及其他对提升我市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自主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以立项的形式给予资金扶持。
  4、专利维权保护。主要用于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侵权案件查处、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等活动;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基础条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主要包括对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权活动等的智力与资金扶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范围按照泉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知识产权引导工程。主要用于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以及列入各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单位,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中小学等有关工作。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经考核验收后,其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经考核验收后,专利(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或列入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以上奖励不重复颁发,可执行最高额度。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市、区)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列入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中小学的,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引导资金。
  6、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以及举办知识产权有关展会活动。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包括开展纪念“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科技三下乡”、“科普宣传周”及各种会展知识产权宣传咨询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主题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举办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讲座、报告、培训、研讨、论坛等,以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对外交流等。
  7、表彰与奖励。主要用于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秀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省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相关的发明人和设计人适当的奖励。
  8、其他。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研究与制定、知识产权专家咨询诊断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与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司法鉴定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服务。
  申请与审批
  1、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泉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申请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知识产权引导工程等资金,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辖区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财政局推荐;市直各单位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审批后按有关规定使用。
摘自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教[2009]53号)
  (七)泉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
  为提高全市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设立泉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下称援助资金)。援助资金从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援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所需经费,包括咨询费、劳务费、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构的经费补助以及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资金资助等。凡泉州市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泉州市居民是指具有在泉州市内常住户口或经常居所的公民。泉州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在泉州市内注册的法人或经泉州市有关部门审批、主要在泉州市内活动的社会团体等组织。
  资金优先资助以下当事人:1、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2、涉外知识产权纠纷;3、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4、泉州市辖区内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问题。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1、《泉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并在资金资助一栏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2、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文件;3、援助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进展等能够说明情况的内容和申请援助经费的用途。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资助的,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资助的,应有本人签名确认;4、已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应出具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明;6、其它相关材料。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30日内,到援助中心办理资助资金领取事宜。逾期不领取者,取消资助资格。
  摘自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教[2009]54号)
  (八)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为鼓励发明创造,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第一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台港澳同胞的地址在本市的第一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属于本办法的资助对象。
  专利申请资助范围: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2.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3.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4.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后再向外国(地区)申请专利且获得授权。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专利申请人、获得中国专利奖、省、市科技奖(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国家级、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列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单位、获得新世纪巾帼发明家或福建省优秀巾帼发明者称号的专利权人,可优先获得资助。
  专利申请资助种类: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文件印刷费、维持费、审查费、登记印刷费、印花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年费。2.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后的专利申请费、登记印刷费、印花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年费。3.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可获得资助。4.外国(地区)授权专利可获得资助。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年费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后才可申请资助。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向外国(地区)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获得的资助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1.国内发明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2.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按实际费用资助。3.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每件资助5000元。4.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后,再向外国(地区)提出专利申请且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6000元。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须提供下列材料:1.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一式2份(可从泉州知识产权信息网www.qzipo.gov.cn网站下载),填写规范,签章齐全。2.身份证明。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为两人或以上的,提供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资助申请的,还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资助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3.费用票据。国内专利申请或授权、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资助申请,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开具的收费收据。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申请,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官方寄送的发票或明细账单。4.其他材料。国内专利申请或授权的资助申请,相应提供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资助申请,提供《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外国(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申请,提供外国(地区)专利证书。
  上述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市进行匹配资助。省知识产权局给予30%的资助,市知识产权局给予70%的资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予资助。在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已获得资助的,责令其返回所获资助费用,不返回所获资助费用者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
本政策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学技术局、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教[2009]55号)
  (九)泉州市进一步培育和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财税政策
本规定涉及的泉州市级资助和奖励等资金,从泉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泉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专利工作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1.专利申请资助。对在泉州市注册的企事业等单位和在泉州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专利给予资助。资助的范围按照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利授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对获得国外(地区)专利授权的,每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10000元、5000 元。对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地区)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件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对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专利信息应用推广等,以立项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2.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下一年度以立项的形式给予一定金额的配套资金支持。
  3.对获得泉州市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4. 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市、区),工作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 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给予优惠政策和一定金额的奖励。对列入不同级别的强县、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不重复奖励,可执行最高奖励金额。
  5.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单位,经考核验收后,工作成效显著的,其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在一年中,对列入不同级别的试点示范单位、优势企业,不重复奖励,可执行最高奖励金额。
  知识产权保护。
  对开展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违法案件查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等活动,专利行政执法条件标准建设、行业专利预警机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等,给予资金支持。
加强专利执法基础条件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我市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车、调查取证辅助设备、执法服装、案件口审庭等执法条件的建设与完善。
  知识产权管理。
  1 .从2011年起对户籍和工作单位均在泉州的、通过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对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秀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本政策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摘自泉州市科技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和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泉财教〔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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