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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意见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2012-09-14 21:46:03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优化政府服务。制定鼓励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完善新能源开发利用财税优惠和补贴政策。协调产学研各方力量,联合创办新能源领域的工程研究院或者研发中心,形成新能源领域的智力支撑平台和政府支撑平台。帮助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争取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创新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引导等专项资金扶持。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新能源产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实行工业用地扶持政策。对列入《实施意见》的项目用地实行最优惠的地价政策,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适当放宽其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期限;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对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通过财政预算支出全额返还给企业。
  本政策实施期为2010~2012年。
  摘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能源等六个产业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之《泉州市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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