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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意见

2012-09-15 15:54:15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便捷、简单、规范的办事环境,努力建设民营企业的乐园,构建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生态特区,有效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进一步转变作风,主动服务企业,认真服务企业,真正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解企业所难,做到事前主动介入、事中做好服务、事后积极跟踪,贴心高效地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全面推行“首办责任制”,深入破解“熟人经济”,杜绝“重程序轻效率”、推诿拖拉等不良行为。实施“服务型政府”教育培训工程,两年内对全体政府公务员及相关公职人员轮训一遍;市直政府部门三年内引进50名博士和其他高素质人才,有序推进市直科级干部跨部门交流,积极推进单位内部轮岗、竞争上岗,切实提升全体政府公务员和相关公职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效率。
       二、实施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是省级授予我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明确规定或涉及环境保护、重要资源配置的项目须由设区市行使的外,原则上下放县(市、区)行使,县(市、区)依法可以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原则上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评估、更新机制,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50%以内,窗口即办件比率提高到50%以上。进一步简化企业用地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绿色通道”制度,加快企业用地报批和项目落地速度。强化电子监察,对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审批岗位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监控,实现对行政审批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业准入限制,打破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业、体制壁垒。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并可以概括性用语表述其兼营范围。支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转型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只要经营者、住所(经营场所)、许可项目未发生变化的,原有许可文件仍可沿用,无须重新申请。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登记”。
       四、加大财政直接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所需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对我市企业生产的符合招投标目录条件的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选用。克服财政支出固化、分散化倾向,整合各类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的针对性、实效性。
       五、进一步畅通服务企业渠道。大力推行行政指导,建立“直通直达服务制度”,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项目,在第一时间启动“一个项目、一位分管领导、一个跟踪服务小组”的“三个一”全过程跟踪服务机制。推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扩大“网上审批”、“并联审批”的覆盖范围,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制”、“上门服务制”。
       六、规范和控制涉企检查。做好涉企检查的协调工作,涉企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合并或者组织联合检查。除涉及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事项以及举报、督办件外,同一部门(系统)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市、县两级部门检查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原则上需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检查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需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检查其它企业需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七、建立规范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将市、县两级涉企职能部门领导分工及工作情况进一步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民营企业的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清理、规范和精简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支持商会、同业公会、异地商会、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清理修订涉企政策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行业的涉企鉴定和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坚持少开会、少讲话、少发文,提升机关办文办会办事效率。
       八、严格督查严肃执纪。将支持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专项内容,实行季度督查、半年评估制度,督查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三年内每年从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及乡镇中评选出一批“服务民营企业标兵单位”、“服务民营企业标兵”;对标兵个人发给一次性绩效工资,表现突出的,可根据条件,推荐作为省先进工作者或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建议人选。加强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和新闻媒体,对服务企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厉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庸懒散行为和“吃拿卡要”等刁难企业的恶劣行为,人事、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予以从重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之内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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