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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造国际石材之都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3-06-07 09:52:36 来源:泉品——南安商报

  为推进我市石材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打造国际石材之都,形成“大集团、大产业、大品牌、大联盟、大商贸”等产业发展新格局,现结合我市石材产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建石材大集团
  力争到2015年,组建10家集采矿、研发、加工、贸易、装饰、展示为一体的大集团。
  (一)培育石材总部企业
  1.南安市辖区外集团型企业总部机构迁入我市,且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我市的,从工商注册年度起第一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并在总部机构建成,开始实现纳税的当年给予兑现。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从工商注册年度起前两年按当年入库“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下同)实现本级财力的8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当年入库“三税”实现本级财力的40%给予扶持。
  2.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现有本地企业,当年实现的“三税”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分别按当年入库“三税”形成本级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40%给予扶持。
  鼓励市区以及水头、石井、官桥镇石材企业在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并符合城乡区域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1〕340号)文件精神,利用原有厂区建设总部大楼。
  (二)引导石材企业改制上市
  引导石材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南政文〔2010〕15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南政文〔2011〕156号)执行,对于列入准上市企业的石材企业,其募投项目用地给予优先安排落实,并享受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补助时间延长至五年。同时,税务部门提前介入企业上市的税法宣传和引导、提供优质便捷纳税服务。
  (三)引导石材企业兼并重组
  1.总部设在我市的企业,对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实行兼并重组的,自兼并重组完成后的当年度起两年内,纳税增长超全市财政增幅的,按新增“三税”本级财力的50%给予返还;对大集团年纳税首次超5000万元当年,按新增“三税”本级财力给予70%返还。后两年分别按照比上一年度新增“三税”本级财力60%、50%返还。
  2.对石材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石材企业,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发生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石材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石材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4.石材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产、土地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石材企业合并过程中,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支持石材企业设立营销中心
  支持石材企业将营销中心分离单设。对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年纳税总额超1000万元的,按其新增缴纳“三税”的税收贡献额本级财力50%给予奖励;年纳税总额超2000万元的,按其新增缴纳“三税”的税收贡献额本级财力60%给予奖励;年纳税总额超3000万元的,按其新增缴纳“三税”的税收贡献额本级财力70%给予奖励。
  二、打造石材大产业
  力争到2015年,石材产业工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7%以上,规模以上总产值超过430亿元。
  (五)构建“大产业”的“大平台”
  1.积极筹建石材学院,培养石材产品研发设计、建筑装饰创意设计、石材生产和营销等专业人才,建立石材技术研究院和检测中心。对经批准的石材学院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全额补助学院基础设施建设。
  2.每年安排100万元科研经费设立石材产业技术研发专项,支持石材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石材技术研究院和石材企业研发高端产品、新型石材机械装备以及产业链各个环节关键共性技术。
  3.规划建设石材会展中心、精品体验馆,力争到2014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营;鼓励发展石材创意产业和旅游产业,对于入驻会展中心、精品体验馆且长期(三年以上)专业经营石材工艺品的石材企业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六)支撑“大产业”的“强技术”
  1.我市企业购置机械设备,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购买国内外设备且每宗实际购置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购置款1%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购买南安市制造设备且每宗实际购置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购置款2.5%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对石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石材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石材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推动石材行业协会、石材企业加快石材标准的研究和制订,石材标准建设按照《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南委〔2011〕237号)执行。
  (七)推动“大产业”的“大循环”
  1.官桥镇、水头镇、石井镇新规划建设的石材加工集中区必须预留10%以上用地规模用于发展石材产业的石粉碎石综合利用项目。设立石粉碎石综合利用专项资金300万元,并逐年递增。对石粉碎石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对新获省级以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称号或表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向税务主管机关备案后,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完善“大产业”的“长链条”
  1.对我市企业投资外地的石材矿山,其矿山产品销售我市专门载体,并由我市专门载体对外销售的,从专门载体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本级财力中提取50%的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企业开拓市场。
  2.鼓励我市石材企业设立装饰公司和石材养护公司等,并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其外地业务发生的税收在我市缴纳的,按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本级财力中全额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其开拓市场。
  三、打造石材大品牌
  力争到2015年,新增国家级品牌3-5枚,进一步打响区域品牌。
  (九)打造石材企业品牌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出口免检产品、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种类品牌而级别不同奖项的,取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而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称号、同一企业获同一级别名称品牌但不同奖项的,只奖励一次。
  (十)打造石材区域品牌
  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申报注册“南安-国际石都”集体商标。允许企业总部在南安,且守信经营、质量可靠的石材企业免费使用“南安-国际石都”集体商标。
  石材企业一年内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电视频道进行品牌宣传的,在《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南委〔2011〕237号)的基础上,加上“南安-国际石都-某某企业品牌”的给予增加奖励10万元。
  四、建立石材大联盟
  力争到2015年,将我市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国际石材之都。
  (十一)支持石材企业抱团发展
  1.引导组建采购联盟。支持石材企业联合投资基金或金融机构抱团到境外开采矿山,对进入我市生产、销售的,在银行融资方面给予贷款利息5‰的贴息支持,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引导组建市场联盟。探索建设石材期货市场,鼓励发展与其相配套的金融工具和产品。提升南安国际石材博览会的办展水平和档次,拓展与境内外著名石材展览会的合作办展方式,进一步增强石博会的国际影响力和产业推动力。对抱团参加国际性、全国性或国内区域性展会以及参加开拓国际市场展销会的,其展位费按照《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南委〔2011〕237号)执行。对以“南安-国际石都”为标志,赴省外建设专业市场的,积极协助申报省营销联盟开拓市场专项资金。鼓励建立石材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推动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电子商务应用,每年评选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按新增“三税”本级财力的20%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引导组建资金联盟。鼓励设立专业定投石材业的产业发展基金或银行金融机构,从开办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形成本级财力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50%予以资金补助。优先支持设立石材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解决石材行业融资难题。
  4.我市石材企业新设立境外营销中心的,每开设一个给予5万元,单家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我市石材企业在马德里协定的签订国家(地区)注册商标的,按每枚商标的注册费给予80%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发展石材大商贸
  力争到2015年,创建并做强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石材示范基地。
  (十二)支持石材商贸发展
  1.支持申报设立石材保税仓储区,与石井港口岸形成港区联动,经海关等口岸部门验收合格后,作为A类(企业自用)保税仓储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监管设施建设补助,作为B类(公共仓储)保税仓储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监管设施建设补助。
  2.对企业出口业务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由原来的按保费实际支出额的5%提高至10%给予补助。
  3.扶持流通型企业做大石材进出口业务,对年进出口石材额度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上缴税收本级财力的50%给予返还。
  4.鼓励石材企业利用存货质押贷款。对石材企业存货质押贷款实际支付给物流公司的监管费用,日均贷款余额每1000万元按监管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1000万元。
  5.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材料采购优先使用我市本地产品,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境内外各类公开采购,对我市企业申报并纳入福建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目录、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6.鼓励组建服务石材产业的大物流企业,在财政奖励、用地及建设保障、税收支持、金融服务及其他配套支持上按照《南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南政办〔2011〕110号)的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政府先前出台的有关石材产业的优惠政策若与本意见相冲突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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